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9日,原告张XXXX经中间人协商,在当地司法所见证下,将位于毛堌堆镇南街的两间门面房(楼上楼下共四间),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刘
XXXX。碍于中间人的情面,原告同意接收15.8万元,被告于当日将15.8万元汇入原告存折;并约定允许被告方使用地皮,但国家或集体征用的除外,原告家后
院门楼准许被告方通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刘XXXX于2012年9月26日在商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二、法院判决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
取得。原告张XXXX与被告刘XX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刘XXXX不是该村村民,原告张XXXX请
求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合同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基于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买受人刘XXXX应将其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张XXXX,张XXXX应将价款返还买受人刘XXXX。但张XXXX所出卖的
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近日,睢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刘
XXXX返还原告张XXXX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街门面房两间,张XXXX返还收取的刘XXXX购房款15.8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三、律师说法
本律师表示,刘XXXX购买的是农村宅基地房屋。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
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刘XXXX作为商丘市城镇居民,并非是XXXX村村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告人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