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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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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种类型

  摘要:合同需要严谨对待,当出现了合同纠纷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是有哪三种类型?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1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例如,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国家根据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 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或者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订货合同。对于这种因执行计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业务主管部门出面调解,说明计划的变更情况等,对方当事人能够比较容易接受,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纠纷经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采用书而形式写成调解书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 仲裁调解  仲裁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3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 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 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合司争议的仲裁是各国商贸活动中通行的惯例。

  根据我回<仲裁法>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于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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