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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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规定,公约,订立,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四个部分,共101条。
(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1.订立合同的形式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在公约中,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是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而是作为一般规则在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2.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要约有四个必备的构成要件:
A.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
B.通常,要约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这里,人的数量并非重要,重要的是人的特定化。向非特定的人发出的类似建议一般仅应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身,除非此种建议的发出人明确地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
C.要约要表明其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拘束的意旨。
D.要约要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构成要约的建议总是要有内容的,而且这内容又必须十分确定。
(2)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事项: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3)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合同尚未订立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业已生效的要约,但条件是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在此时间之后,要约不得撤销。
(4)要约的终止
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这是关于要约终止的一般规定。除此规定外,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过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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