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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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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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依据我国公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监事成员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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