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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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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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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盗窃案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摘要:现在社会治安虽然相对来说也算不错,但还是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出现在我们身边,那么盗窃案立案标准跟追诉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一般1000元以上便可以入刑,至于追诉标准呢则是要看可以具体判多少年来决定的。

  盗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追诉期限最长为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关于盗窃案立案标准跟追诉标准这些在法律条文上都是有明确的记载。不管怎么说,盗窃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终究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我们要提醒自己不要一时糊涂做出糊涂事,发现身边有这种事也要及时的举报,而不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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