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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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罪犯要是在判刑的时候同时宣告了缓刑的话,那么此时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大家都清楚我国法律规定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那么缓刑期间可以减刑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缓刑期间能够减刑么?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有: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累犯能够适用缓刑吗
累犯能否适用缓刑?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该规定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累犯从重处罚的性质,因为缓刑的运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条件的,而累犯是经过了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如果对累犯适用缓刑,就违背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但是,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章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在中国刑法学界被称之为毒品累犯(有的学者称之为再犯)。另外,《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中明确规定:“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因为我国的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毒品累犯,按照《纪要》规定,对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犯罪人,不再引用关于累犯的条款,也就是说,对此类犯罪人已不能按照累犯处理。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的减刑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一般减的也是主刑。既然罪犯此时已经是适用的缓刑了,那么此时通常就是不会再涉及到减刑的问题。也就是说上文中提到的缓刑期间能够减刑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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