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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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也意味着市场竞争越来越严峻。市场上每天破产的公司数不胜数,法律上面有宣告公司破产的程序,我们知道公司破产是需要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那么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公司破产申请人有哪些的相关问题。
一、公司破产申请人有哪些
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
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
第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二、申请破产的意义有哪些
破产申请的参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前,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时间性。破产申请的参加仅仅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在此之后,则无所谓破产申请的参加,而属于债权申报的范畴了。二是平等性。不仅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而且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债权人申请参加的意义有:首先,某个或某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其它债权人申请参加,不仅体现了破产债权一律平等的原则,使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不因其他破产申请的提出而丧失,更重要的还在于,当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撤回申请后,该参加的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就可自动地补充进去,发挥应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产受理程序因此终止。其次,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就可依法行使如破产和解申请权、破产整顿申请权等程序权利,这些权利都只能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前提下行使。再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这种破产申请参加在我国破产法中体现不出太多意义。
三、什么情况下企业不能申请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企业破产清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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