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十堰专业律师曹郧生 >律师文集

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律师文集

房租合同到期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合同

  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规模是很庞大的,可不断发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例也没有引起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高度重视。房租合同到期如果决定续租的话最好和房东重新签订合同,不过,房屋租赁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房东对于租客提出来的续租的这种请求可以直接予以回绝。也就是说,续租也要建立在租客和房东都同意的情况下,不签合同的话,对租客和房东都有很大的风险。

  一、房租合同到期续租是否需要重新签合同?

  房租合同到期后如果要续租的话最好是重新签合同,租赁合同到期一般由租赁房和承租方共同签约一份新的租赁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商定后签字即可生效。不过,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租房合同到期自动续签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到期不续签但继续租用,视为不定期租赁,您在终止合同前必须有合理的通知对方的期限即可。房屋租赁续约分为两种情况:

  1、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2)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1)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